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网络谣言也需精神赔偿

2025-02-19 17:36
来源: 审管办
    浏览: 401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付大姐与张大姐都是某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其因被诈骗维权,均加入某两个维权微信群。张大姐的丈夫范某是该两个微信群的群主。

此后,因双方对维权事宜的理念不同,付大姐与范某产生分歧,二人多次在微信群中发生争执。2021年年底开始,范某多次在微信群中@付大姐,针对其发言进行点评,并在点评内容中多次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多次在微信群中称付大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系不正当关系,并将上述言论长时间、多频次的在两个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转发,引起群内多人跟帖、点赞、评论。

付大姐认为,范某长期在人数较多的维权群中对其进行肆意侮辱、谩骂及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汉阳法院要求范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汉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无视法律规定,毫无尊重他人表达不同意见权利的意识,对身为妇女的付大姐进行肆无忌惮的侮辱、诽谤,其损害行为与付大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范某在以上两个微信群内向付大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财产损失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