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波,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波以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无服刑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潘涛,电话:027-84889338)。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